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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转变审判工作理念对化解纠纷的必要性研究 ——以司法细节为抓手树立新时代正确司法理念

来源:吕梁市法学会 日期:2023-12-06

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转变审判工作理念对化解纠纷的必要性研究

——以司法细节为抓手树立新时代正确司法理念

贾晓燕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人,一级法官


论文摘要

现代司法理念,是指现代司法制度所实施的司法行为的思想依据和主体的意识形态,是对现代司法的作用原理、特征及其必然规律的全面科学认识,应当符合审判权中的中立、被动、终局等特性,在司法过程中体现程序正义优先、司法真实优先、服从法治为先。人民法院承担着定纷止争、保障社会安定的重要责任。作为司法人员,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职责,但在老百姓看来,人民法院是一支完整的队伍,是一个整体,队伍中的任何一名成员的一举一动,都牵动着这支队伍的司法形象和公信力。因此,树立新时代正确司法理念,将“枫桥经验”与现代司法理念融合,从司法细节为出发点,以司法为民为落脚点,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新时代“枫桥经验”司法理念公正司法

主要创新观点:

   “枫桥经验”之所以能够在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效,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因就是,“枫桥经验”切合社会的需要、时代的需要和人民的需要,符合社会法治的客观规律。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枫桥经验”的核心内容就是化解社会矛盾。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新征程上,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变化的多元化司法需求,建设一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法院队伍,不断改进司法作风、提高司法能力,着力培育法官人文精神和职业素养,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广大干警树立“厚德、崇法、清廉、为民”理念,自觉践行“忠诚、公正、为民、廉洁”价值观,增强广大干警对法治的信仰、对法律的忠诚、对审判事业的热爱,从细节处狠抓公正司法,在小事中体现司法为民,努力使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


以下正文: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使命。审判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执行具体案件来实现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能,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审判执行工作的好坏,直接关乎民心向背,影响司法工信。

一、树立新时代正确司法理念对实现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重要意义

审判执行是人民法院第一要务,公正司法、司法为民要在不断提升审判执行质效中得以体现。人民法院提升审判执行质效,必须牢固树立新时代正确的司法理念。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在司法实践中用正确的理念为指导,不断巩固司法成果,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站在诉讼群众的角度来看,人民法院的司法不公,不仅仅体现在少数法院干警的“吃拿卡要”上,更多的法院工作细节不到位,某个法院工作人员的“慢动作”极有可能引起诉讼群众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的不满。如何进一步推动以保持人民法院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和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进一步提高法院预防腐败的能力,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就必须从源头上找原因,从工作中严落实,从制度上严要求,从监督上谋创新,从细节上下功夫。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永恒的主题与追求。“司法公信力”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认同和信服,就是对“司法为民”的诠释,是建构法治社会的前提,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后盾,是促进社会和谐的阶梯。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法官独立审判制度,落实法官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廉洁司法,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等,使审判工作从制度上、思想上、行为上各方面立足于公正、公开、公平的基石上,是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外围,而注重审判实践中的细节,则是人民法院提高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基础。

二、人民法院如何从细节工作中树立新时代正确司法理念

(一)做好导诉工作,消除诉讼恐惧心理,让民众进入法院的第一步就明明白白

没有人能够对自己从事的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规则及流程了如指掌,即便是被人们俗称为“打官司专业户”的人也不可能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流程全部知晓。老百姓对于打官司这件事情,总是感觉到是那么的神秘,那么的威不可及。当老百姓站在高耸的法徽下面时,如同一个没有游泳经验的人站在汪洋大海前一般,无助、恐慌、束手无策。此时导诉员的一个微笑、一句问候,拉近了法院与群众的距离,消除了当事人一半的陌生和恐惧感。立案法官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服务意识,为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诉讼指导,释明法律,告知诉讼风险,提供诉讼指南,提供必要的诉讼评估,指导当事人依法提出诉求,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使当事人获得程序上的指导,从而方便诉讼,树立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最基本的窗口形象。如果当事人进入法院后产生的第一映像便是法官高高在上,话难说、事难办,那么这个映像将会伴随他的整个诉讼过程。

  1.推行导诉制度,在便民诉讼服务中下功夫。执法办案永远是法院工作的第一要务,审判执行的效果最终落实在如何通过法院对矛盾纠纷的化解。在广大农村、牧区、山区等地区,群众的法律意识比较低,有少数群众连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事法律都不懂。当他们走进法院寻求司法帮助的时候,连起诉状的具体格式都不知道,更别提什么审限规定、举证责任、诉讼时效等等这些带有较强专业性的规定。许多当事人往往由于不懂这些,错过了诉讼时效,有些老百姓因为不懂得收集证据,为打一场官司往返法院很多遍最终也不能胜诉。每当他们输掉官司的时候,总会对法官说:“我一个普通老百姓,根本不懂法……”而他们也很容易将输掉官司的原因归结于法官没有在诉讼活动中对他进行提示和指导,进而对司法救济产生厌烦,这种结果极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法治国家的建立。设立导诉制度也是“审判理念更加为民,审判程序更加便民”的司法服务要求。

  2.利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为诉讼群众提供智能化诉讼服务。老百姓要打官司,首先要书写诉状,进入法院后,要填写大量的信息材料,诸如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材料清单等,这便难住了一些不识字的当事人,往往需要立案审查工作人员指导填写,大大增加了每件案件的立案受理时间,当事人进入法院打官司第一步就感觉等待时间较长,会使其认为法院办事拖沓。近年来,许多地方法院不断提升智慧法院建设,大大的提高了诉讼服务智能化,既方便了当事人,又提高了立案效率,从而消除了当事人进入法院时所产生的“诉讼难”的情绪。比如笔者所在的法院,虽然是一个地处偏远山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却建成了功能齐全的24小时自助诉讼服务中心,不但打破了群众到法院办理部分诉讼事项的时间限制,更是高效利用“诉讼风险评估告知终端”“智能诉状辅助终端”“诉讼服务自助终端”和“自助阅卷终端”等智能化诉讼服务终端为群众提供了便捷、智能的诉讼服务。其中,“诉讼风险评估告知终端”通过大数据分析,法律知识图谱生成评估问卷,明确诉讼风险,为群众选择诉或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提供参考依据。“智能诉状辅助终端”解决了群众书写起诉状的难题。在2022年5月份,还引进了远程诉讼服务柜台,实现客服端工作人员远程高清视频与当事人沟通,指导当事人在线办理包括申请纠纷调解、案件文书领取、在线立案等诉讼服务。通过这样的小举措,却解决了当事人的大难题,更提升了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

3.强化“双语”诉讼服务,方便民族群众完成诉讼活动。在少数民族群众聚居地区,针对当地各民族群众对使用本民族语言开展诉讼活动的愿望和要求,设立民族语言诉讼服务窗口,在全力推进司法能力建设工作中,加强和改进各民族语言诉讼服务,依法保障各民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诉讼权利,从立案到审理,再到执行,从法律宣传,到判后答疑,每一个环节都准确应用民族语言进行沟通,而且准确适用法律制作双语法律文书,既能够解决各民族诉讼群众参加诉讼活动的语言障碍,极大的方便各民族当事人开展诉讼,也拉进了法院与群众的关系,获得了诉讼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信任。

4.加强诉讼风险评估和诉讼廉政监督,实现服判息诉效果。当前法院判决服判率较低,涉诉信访量增多的原因之一是当事人选择诉讼时的预期与法院最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裁判存在的差距所致。为应对这种矛盾,法院采取诉讼风险告知制度,通过在立案前告知当事人法院裁判的依据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现行法律规定,作出的裁判不一定与当事人的心里期望一致,此举在执行中显得尤为重要。绝大多数执行申请人认为只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的权利就一定能实现,而忽视被执行人客观上完全没有履行能力或实际执行到位可能需要漫长的等待。廉政监督制度通过告知当事人反映干警纪律作风的渠道及方式,通过监督实现廉洁办案,可以让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加理解和信服。

(二)注重司法礼仪,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

司法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活动,必须要求有符合司法规律的礼仪准则。法官履行职责是在行使国家赋予审判权,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履行自己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责,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要以庄重、严肃的形象面对当事人,如按规定着装,注意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等。法官的言行表现直接影响着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官的形象。一个没有礼貌、不懂得尊重他人的法官,即使他所作出的裁判结果是公正的,但其言行必然有损法官的职业形象,甚至影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遵守司法礼仪也有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个懂得注重司法礼仪的法官是极具有亲和力的,当事人更容易对他产生信赖感,认为他会公正审理自己的案件,对他所作出的司法裁判愿意信服并遵守,可以减少缠讼案件。 

1.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塑造良好的法官形象。法官的个人卫生习惯、服饰搭配、是否端庄大方都与仪表有着密切关系。实践中有的法官把法官制服当作“工作服”,制服很脏,满是油污,法徽佩戴不齐,很是影响法官的形象。法官,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当一个人走进法官这个队伍,无论他是否在工作岗位上,还是在八小时之外的公园里,他都不能仅仅代表自己了,在群众的眼中,法官的一言一行、一笑一颦都与法官这个职业有着必然的联系。必须要遵守某种约定俗成的规范或原则,因此法官在工作期间要着法官制服,开庭要着法袍;女法官开庭时将长发束起,不浓装艳抹、染指甲,男法官不得留长发、胡须。

  2.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人格尊严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审判活动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是犯罪嫌疑人的人格都应当得到尊重。法院是当事人说理的地方,当事人找到了法院,就是想把自己的意见和想法都倾吐给法官,如果法官没有耐心,表现出不耐烦,或者随意制止打断当事人的发言,往往会给当事人造成一种“这位法官不公正,他不允许我发表意见”的印象。

法官的言行最重要的是要谨慎,要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用语,不得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避免随意性和倾向性的语言。作者的一位同事,是一名很随和的法官,但他的随和也使他形成一种习惯,在与当事人交谈时,总是称呼当事人为“张哥”、“李姐”。在审理一起案件时,由于他的这种语言习惯,被对方当事人提出了回避申请。虽然案件最终依法审结,但当事人的这种合理怀疑对我们的法官提了一个醒,有时候我们不经意的一句话,很有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怀疑,也影响着司法公信力的建设。

(三)法官要处理好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条规定“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条文简单而有力地阐释:法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司法权的执行者。法官,应当勤勉尽责,清正廉明,恪守职业道德。

法官虽然是一个不允许有感情色彩的职业,但作为一个普通人,法官的内心世间也是很丰富的,面对一个个当事人,有时会产生怜悯,有时又会产生反感。但是无论面对怎样的当事人,作为法官,首先要调整好自己的状态,与当事人有效沟通,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消除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的不良因素,才能顺利的审理案件。

偶尔一次微博中看到一个法官打趣的说,“我们这一代的法官生在了司法改革的战争年代”,确实在我们的审判工作中,什么样的当事人都会遇到,态度粗暴的、情绪激动的、通情达理的、四处托情的、利诱的、要挟的、和蔼的、谩骂的,等等。面对这样一个压力重重的境况,我个人认为,要想妥善处理好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做当事人的倾听者。法官常常会被当事人定位为倾诉对象,当事人希望法官主持正义,给个“说法”,首先要向法官“诉”明其缘由。特别是在一些家事纠纷中,婆说婆有理,公说公有理,双方总想把各自内心的“委屈”道出来。因此,法官与当事人沟通时,首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听”。听多了,占用大量工作时间,效率低下;听少了,不明白案情,武断裁判;不听,当事人认为法官高高在上,不体察民情。在聆听当事人的倾诉时,要告知其就重点问题进行陈述,法官则尽量不要随意打断对方的陈述,给予当事人一个完整陈述的机会,而法官在倾听时,要尊重对方,用眼神交流,表达你在认真听、听明白了,但尽量不做表态。

2.认真阅读和理解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法官认真阅读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质证意见、情况反映以及诸多申请书,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劳动成果”,又从中获取大量的信息,了解案情,了解当事人的想法,发现当事人陈述时遗漏的问题。有的法官认为当事人有话在法庭上说就可以了,来信反映情况是多此一举,给法官增加了工作量,但有时候当事人在法庭上并不能完全呈现出真实意思,还有一些不明情况可能也是通过读这些材料发现,不读可能造成某些延误。当然,法官不是一读了之,要结合阅读情况,可以给当事人打电话询问,交换意见,或者在下次接待当事人时,让当事人知道法官已经孰知当事人的意图、孰知其观点,便于赢得当事人的信任,有助于提高沟通效果。

  3.在“无情”中彰显司法为民情怀。我们常常强调司法为民,法官在工作中要有为民情怀,但是法官的为民情怀应该体现在公正办案,理解当事人的疾苦,运用自己的智慧解决好纠纷,而不能感情用事。法官控制感情谈起来容易,做起来却需要一种日日自省的克制功夫。作为法官,首先要克制自己的愤怒,面对当事人的无理,甚至是挑衅的语言,不要把自己和当事人放在同一水平上,尤其不能用语言攻

击甚至大声与当事人争论、侮辱当事人。其次要能够忍耐,面对当事人的无知,反复告知后当事人又没弄懂,又没有按你的要求做,不要责怪当事人,保持容忍克制。第三不要将生活中的坏心情带到审判工作中,没有当事人想要理解和解决你遇到的问题,当事人希望的是法官平静地解决他遇到的问题。

4.处理好法官与律师的关系。法官是代表着国家审判机关,行使的是国家的公权力,依法进行裁判定夺案件,维护法律的尊严,捍卫国家的政权,保持当事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律师代表的是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其职责是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规范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早在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就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就对加强法官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职业纪律作出规范性规定。法官如果处理不好与律师的关系,私下接触会见律师,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业务,向律师泄露案情或为律师打听案情,向律师“借用”交通工具,接受律师的吃请或由其支付的高档娱乐消费,到律师处报销应当由自己支付的各种费用等,极容易造成司法腐败,也是最容易破坏人民法院公信力的行为,自然是公众深恶痛绝的。

5.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在与当事人沟通接触时,当事人会提出很多专业或者不专业的问题,也常会发生意想不到的情况,法官解答不当或者处理不好,就会影响案件的下一步审理。所以,法官在日常工作中,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如果面对当事人突然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回答,对于突发的状况不能及时想到解决的办法,法官在当事人心目中地位和形象则会大打折扣。

6.严格规范与当事人解除的每个细节,避免当事人的恶意陷害。极少数当事人出于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法官在与当事人接触时,要严格规范会见纪律,避免当事人行贿、人情关系、威胁、名利诱惑等不当行为。比如法官在与当事人谈话过程中,一定要慎言,避免被当事人诱导说错话,进行录音等;法官对于当事人在诉讼未终结时,提出将来如何如何回报,如请吃饭、表示感谢,甚至写表扬信、送锦旗等,都要婉言谢绝;接受当事人材料时,一定要仔细查看,有时当事人会在材料中夹带购物卡、现金等。有些法官在业余调侃时说,法官也是一个高危职业,其实这一点也不假,当事人为了自己能够“打赢官司”,会采取各种手段,面对一些正面的利益诱惑,素质较高的法官能够直面拒绝,但是对于当事人背后使用的手段,比如跟踪、录音、偷拍等等,法官则要有非常高的警惕性才能避其害,这也要求法官不论在工作时间内,还是在业余时间,都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不给当事人设置陷阱的机会。

另外,法官在日常工作中,还要做到对待当事人有耐心,学会换位思考,多体谅当事人的难处,争取得到当事人对法官工作的理解,消除当事人的抵触情绪;对待当事人要有公心,公正审理案件,赢得当事人对法官以及法院工作的信任;对待工作要有事业心,不怕吃苦,甘于奉献,只有把案件办好了,才能取得当事人的尊重;处理工作要细心,法院工作无小事,都应做到细心负责,就连文书中出现一个错别字这样低级错误的发生,都能够影响到法官乃至法院形象。

人民法院司法工作如果因为一些细微的小节,在群众面前失去公信力,就没有平稳、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矛盾就有可能永远处于冲突之中。司法所要解决的纠纷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兑现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谐。司法机构的目的,就是平息纷争,使得利益对立的人有可能走到法律的共同保护伞之下。注重人民法院司法实践工作中的细节工作,对于实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构建让群众满意的法院廉政、为民的司法形象,建设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